36 198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揭示了四項重要的原則,下列那一項敘述正確?①免受歧視權利 ②兒童最佳利益 ③自我決定權利 ④參與決策權利 ⑤生存及發展權利 ⑥隱私權
(A)①③④⑥
(B)①②④⑤
(C)②③④⑤
(D)③④⑤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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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971), C(446), D(59), E(0) #887213
統計: A(51), B(971), C(446), D(59), E(0) #887213
詳解 (共 4 筆)
#2138482
四大指導原則,其分別為:
(一)禁止歧視原則(第2條);
(二)兒童最佳利益為一優先考量(第3條第1項);
(三)兒童之生存及發展權(第6條)
(四)兒童表示意見且該意見應獲得考量的權利(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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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一、締約國應尊重本公約所揭櫫之權利,確保其管轄範圍內的每一兒童均享有此等權利,不因兒童、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主張、國籍、族裔或社會背景、財產、身心障礙、出生或其他身分地位之不同而有所歧視。
二、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得到保護,免於因兒童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家庭成員之身分、行為、意見或信念之關係而遭受到一切形式的歧視或懲罰。
第三條
一、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之作為,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二、締約國承諾為確保兒童福祉所必要之與保護和照顧,應考量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任何對其負有法律責任之個人之權利與義務,並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和行政措施達成之。
三、締約國應確保負責照顧與保護兒童之機構,服務與設施符合主管機關所訂之標準,特別在安全、保健、工作人員數量與資格及有效監督等方面。
第六條
一、締約國承認兒童有與生俱來之生命權。
二、締約國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
第十二條
一、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之能力的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與成熟度予以權衡。
二、據此,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和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則,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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