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B)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
(C)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全部由女性擔任委員
(D)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校長為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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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102), C(3974), D(32), E(0) #1089692
統計: A(31), B(102), C(3974), D(32), E(0) #1089692
詳解 (共 1 筆)
#2665708
性別平等教育法
(A)第14-1條 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B)第18條 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C)第9條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D)第9條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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