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關於定應執行刑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B)宣告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罰金刑
(C)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D)宣告多數拘役,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1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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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413), C(60), D(60), E(0) #1597457

詳解 (共 1 筆)

#2590674

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A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B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D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C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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