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信託業辦理信託業法第十六條各款所定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時,應依下列何項規定辦理?
(A)應送請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核定
(B)不須檢附營業計畫書
(C)不須檢附信託契約範本
(D)應依信託業法第十八條,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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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3), B(9), C(12), D(931), E(0) #3429997
統計: A(233), B(9), C(12), D(931), E(0) #3429997
詳解 (共 2 筆)
#6416207
- 各信託業得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其有變更者,亦同。其業務涉及外匯之經營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其業務之經營涉及信託業得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信託財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或期貨交易法第三條規定之期貨時,其符合一定條件者,並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 信託業不得經營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
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如下:
一、金錢之信託。
二、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
三、有價證券之信託。
四、動產之信託。
五、不動產之信託。
六、租賃權之信託。
七、地上權之信託。
八、專利權之信託。
九、著作權之信託。
十、其他財產權之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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