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土地改良物徵收公告後,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多久內自行遷移者,發
給遷移費?
(A)十五日
(B)三十日
(C)四十五日
(D)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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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8), B(104), C(0), D(16), E(0) #909101
統計: A(328), B(104), C(0), D(16), E(0) #909101
詳解 (共 2 筆)
#1219829
土地徵收條例
第5條
Ⅰ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自行遷移。
二、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
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
四、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Ⅱ前項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3年內
徵收之。但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需用土地人報請徵收土地前,請求同時一併徵收其改
良物時,需用土地人應同時辦理一併徵收。
Ⅲ第1項第3款及第4款之土地改良物,於徵收土地公告期滿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或拆除之,不予補償;屆期不拆遷者,由該
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逕行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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