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下列何者非屬都市更新條例所規定應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之情形?
(A)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B)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C)為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
(D)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遭受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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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446), C(26), D(23), E(0) #909110
統計: A(17), B(446), C(26), D(23), E(0) #909110
詳解 (共 4 筆)
#1302255
都市更新條例
第7條
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一、【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D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A
三、【為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C
Ⅱ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或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變更,上級主管機關得指定該管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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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6312
都更§6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
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B屬於優先劃定地區
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
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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