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教育部為落實「優質適量」、「保優汰劣」師資培育政策,近幾年每年均進行師資培育評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評鑑結果分為三等第
(B)獲評為一等者,下一學年度可維持原有招生名額
(C)評鑑列為二等者,下一學年度招生名額減量30%
(D) 評鑑列為三等者,下一學年度招生名額減量50%。
統計: A(872), B(491), C(930), D(7601), E(1) #28117
詳解 (共 10 筆)
師資培育評鑑,結果分為三等第
獲評為一等者,下一學年度可維持原有招生名額
評鑑列為二等者,下一學年度招生名額減量20%
評鑑列為三等者,下一學年度停招
師培評鑑從101年起 由"等第制"改為"認可制" 不通過就停止辦理
而評鑑分為 通過、有條件通過、未通過 三級
通過 ~ 維持原招生名額
有條件通過 ~ 招生名額減量30%
未通過 ~ 停招
法規名稱: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
七、 本評鑑之評鑑方式,按各師資類科分別評定,並依評鑑項目分項認定,其評鑑結果分為下列三種,經各師資類科評鑑委員組成之實地訪評小組審議後,由評鑑委員組成之本評鑑認可審議委員會議決:
(一) 通過:評鑑項目通過達四項以上,且無任何一項未通過。
(二) 有條件通過:評鑑項目僅有一項以下未通過。
(三) 未通過:評鑑項目未通過達二項以上。
各師資類科評鑑委員須接受評鑑專業之培訓及研習,始得參與評鑑工作。
八、 本部依大學評鑑辦法第八條規定,核定調整各校師資培育規模之方式如下:
(一) 評為通過之師資類科:維持原核定師資培育名額。
(二) 評為有條件通過之師資類科:核減原核定師資培育名額之百分之三十。
(三) 評為未通過之師資類科:停止辦理。
本部就前項核定調整方式,視實際情況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得變更之。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8668&KeyWordHL=&StyleType=1
是30沒錯吧
http://epaper.heeact.edu.tw/archive/2011/09/01/4812.aspx
整體評鑑結果後續處理,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教育部依大學評鑑辦法及該評鑑作業要點規定,核定調整各校師資培育規模如下:
1.評為「通過」之師資類科:維持原核定師資培育名額。
2.評為「有條件通過」之師資類科:核減原核定師資培育名額之百分之三十。
3.評為「未通過」之師資類科:停止辦理。
針對前項核定調整方式,教育部得視實際情況,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變更。
(C)應該是30%
請更改答案!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