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有關主管機關辦理用地變更規劃時,應辦理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應於擬變更規劃基地內豎立說明牌
(B)應舉行說明會
(C)將相關資訊公開於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機關網站
(D)豎立說明牌,豎立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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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09), C(6), D(3), E(0) #2962608
統計: A(9), B(109), C(6), D(3), E(0) #2962608
詳解 (共 1 筆)
#6485244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6 條
主管機關辦理用地變更規劃時,應於擬變更規劃基地內豎立說明牌,並得舉行說明會,及將相關資訊公開於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機關網站。
前項說明牌之規格,長寬均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公分,並應豎立於明顯易見處,豎立期間不得少於十日;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辦理機關。
二、變更規劃之事由。
三、變更規劃之基地範圍。
四、變更規劃後之用地用途。
五、利害關係人提出意見期間及其他必要事項。
利害關係人得於前項所定期間內,以書面說明其利害關係及意見,並記明姓名、地址,向辦理機關提出。
前項說明牌之規格,長寬均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公分,並應豎立於明顯易見處,豎立期間不得少於十日;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辦理機關。
二、變更規劃之事由。
三、變更規劃之基地範圍。
四、變更規劃後之用地用途。
五、利害關係人提出意見期間及其他必要事項。
利害關係人得於前項所定期間內,以書面說明其利害關係及意見,並記明姓名、地址,向辦理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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