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正額錄取人員以「進修碩士」為由,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保留年限不得逾幾年?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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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422), C(354), D(3), E(0) #165006
統計: A(17), B(422), C(354), D(3), E(0) #165006
詳解 (共 5 筆)
#804292
103年之後修法,已將碩士改為2年、博士3年了,要記得修改以前的課本法條! :)
另外本題答案應由(C)3年改為(B)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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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473
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 1.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 2.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5年。
- 3.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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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577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897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28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4條(正額錄取人員資格保留之事由及保留年限)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第4條(正額錄取人員資格保留之事由及保留年限)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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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529
本題答案應由(C)3年改為(B)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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