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行政處分作成前若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卻未給予者,則事後最晚應於何時給予,方屬合法補正?
(A)隨時皆得補正
(B)於訴願期間屆滿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
(C)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D)行政處分之形式存續力尚未發生前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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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5), B(494), C(1371), D(227), E(0) #452988

詳解 (共 6 筆)

#747335

行政程序法的114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

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

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B)於訴願期間屆滿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
(C)
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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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058
(C)的答案漏了一個字喔==> 起訴 ""
 
C)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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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403
未給予陳述意見,而對行政處分不服,直接提起訴願!
故陳述意見的合法補正於,  訴願程序終結前/或向行政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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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336
(B)於訴願期間屆滿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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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4987

(A)隨時皆得補正(X)
(B)於訴願期間屆滿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X)
(C)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O)
(D)行政處分之形式存續力尚未發生前皆可(X)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
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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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093

原本題目:

36.行政處分作成前若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卻未給予者,則事後最晚應於何時給予,方屬合法補正? (A)隨時皆得補正 (B)於訴願期間屆滿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 (C)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為之 (D)行政處分之形式存續力尚未發生前皆可

修改成為

36.行政處分作成前若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卻未給予者,則事後最晚應於何時給予,方屬合法補正? (A)隨時皆得補正 (B)於訴願期間屆滿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 (C)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D)行政處分之形式存續力尚未發生前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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