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甲積欠稅款達新臺幣50萬元,臺北市國稅局乃通知甲於30日內繳納。甲屆時未依限繳納稅款,臺北市國稅局乃函請行政執行署臺北執行處依法強制執行,並以副本通知甲。此一通知屬下列何項行政行為?
(A)行政處分
(B)事實行為
(C)行政指導
(D)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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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0), B(1276), C(27), D(109), E(0) #452993

詳解 (共 6 筆)

#723801
這種題目對很多朋友來說很討厭,我做個簡單的白話解釋,如有誤再請其它前輩更正。

只要扯到命令就是持續性針對多數人,不會因為某個人沒繳錢,就特地來一個一次性命令 所以(D)先去除。

行政指導單純為了行政目的,用勸也好用建議的輔導的 來讓你做些什麼或是不做些什麼 故(C)也去除。

在這一題的情況,當你收到第二次的副本通知的時候,他只是告知你已經要強制執行,純屬意思通知性質並不會因為收到它就產生另一個法律效果,你就算假裝沒看到,也會被強制執行。
故此通知不屬於行政處分,故(A)去除,此副本只是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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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045
已經到了「行政執行署」依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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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4830
甲積欠稅款達新臺幣50萬元,臺北市國稅局...
(共 20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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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8822

(A)行政處分-你收到通知還會有轉圜餘地,譬如跟行政機關打訴訟
(B)事實行為-通知你我要強制執行,沒有轉圜餘地,我只是通知你未來會發生的一個行為,你只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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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986
若題目改為正本則是準法律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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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253
https://yamol.tw/item-4106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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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89536
未解鎖
甲積欠稅款達新臺幣50萬元,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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