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未依規定向申購人交付公開說明書,應處:
(A)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之罰鍰
(B)停權
(C)警告
(D)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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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1), B(138), C(212), D(59), E(0) #1610214
統計: A(1371), B(138), C(212), D(59), E(0) #1610214
詳解 (共 2 筆)
#4568595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二倍至五倍罰鍰至改善為止:
一、未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交付公開說明書。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使用類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名稱。
一、未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交付公開說明書。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使用類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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