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名,何者之法定本刑(刑事責任)最重?
(A)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
(B)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C)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
(D)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對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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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9), C(15), D(2), E(0) #3210431
統計: A(20), B(9), C(15), D(2), E(0) #3210431
詳解 (共 1 筆)
#6081186
下列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名,何者之法定本刑(刑事責任)最重?
(A)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
法定本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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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 (重大貪污行為之處罰) >10年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 (重度貪污行為之處罰) >7年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 (輕度貪污行為之處罰)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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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 (重大貪污行為之處罰) >10年 I.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II.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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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檢肅貪污、澄清吏治、建立廉能政府,為目前政府施政重點之一,目前一般民意調查超過六成民眾都認為政府貪污日益嚴重,而貪污治罪績效不彰,非現行法律不週延,而在於檢調單位偵辦及執行之決心與技術不足,為能明白宣示政府整肅貪污的決心,爰將併科罰金數額,提高上限至「一億元」。 |
(B)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法定本刑: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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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
法定本刑: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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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對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
法定本刑: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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