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A為甲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業務之主管,某次於辦理工程採購公開招標時,A之父親B擔任負責人之乙公司也參與投標,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A為「公職人員」,乙公司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B)乙公司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可以參與投標
(C)公開招標開標程序中A無須迴避
(D)乙公司應主動於投標文件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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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4), C(34), D(1), E(0) #3210434
統計: A(6), B(4), C(34), D(1), E(0) #3210434
詳解 (共 2 筆)
#7075678
A為甲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業務之主管,某次於辦理工程採購公開招標時,A之父親B擔任負責人之乙公司也參與投標,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A為「公職人員」,乙公司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 A 是機關辦理採購業務的主管,屬於公職人員。
- 乙公司的負責人 B 是 A 的父親(直系血親),B 屬於 A 的關係人(該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故乙公司屬於 A 的關係人所擔任負責人的營利事業(該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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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乙公司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可以參與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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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禁止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交易行為。但該條第 2 項規定,經公開招標或比價程序,且合於一定條件者,不適用此交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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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公開招標,因此乙公司可以參與投標。如果得標,僅需在簽約後將契約報備。
(C) 公開招標開標程序中A無須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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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乙公司應主動於投標文件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應主動於投標時填寫「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表明其與 A 的關係。這是確保資訊透明和接受監督的重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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