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以下哪一選項,不是公文中「簽稿」的擬辦方式?
(A)先簽後稿
(B)簽稿並陳
(C)以簽代稿
(D)以稿代簽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7), B(76), C(372), D(354), E(0) #607947

詳解 (共 2 筆)

#882001
簽、稿之撰擬說明如下: 
(一) 簽稿之一般原則: 
1、性質: 
 (1) 簽為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之依據,分為下列 2 種: 
  甲、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依分層授權規定核決,簽末不必敘明陳某某長官字樣。 
  乙、下級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之「簽」,文末得用敬陳○○長官字樣。 
 (2) 「稿」為公文之草本,依各機關規定程序核判後發出。 
2、擬辦方式: 
 (1) 先簽後稿: 
  甲、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 
  乙、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丙、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丁、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戊、重要人事案件。 
  己、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2) 簽稿併陳: 
  甲、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乙、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丙、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3) 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資料來源: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P.11~P.12
22
0
#1644332

再總結一下,「簽」、「稿」有什麼不同?
其實就是你寫這份公文,看的對象不同
寫簽是給長官看的,寫函是給你的行文對象看的,包括民眾、其他單位或其他機關的人
這樣應該很白話吧

最後再講講很謎的行話「簽稿併陳」跟「以稿代簽」
如果是簡單的事情,我們只需要讓長官知道我們在搞什麼鬼
通常只要寫「簽」就好
但是也許寫完「簽」後,我們就得行文給別人,告訴別人有這件事
如果是複雜度較高的案子,我們會先簽完,才開始寫函稿
(因為大方向要先經過長官同意,在未獲同意之前,草稿是寫不出來的)
但是複雜度沒那麼高的案子,我們可以把「函稿」預先寫好一起送給長官看
如果長官同意我們的簽,也可以順便一起把函稿批一批,省得他得再看一次,蠻煩的
這就叫「簽稿併陳」,「陳」就是「陳核」的意思,也就是「奴才把公文送給您核准」的意思
但還有複雜度更低的案子,也許是例行性的東西
各位公務界螺絲釘請想想,長官待在公務界走的橋,比我們奴才們走的路還多
他看一眼就知道這篇鬼東西在幹麼
這種我們就不必再簽了,要不然就太小看他的智慧惹
這種時候可以直接寫「函稿」,他批准就可以發出去了,又快又方便
這叫做「以稿代簽」,就是用「函稿」代替「簽」的意思~~


http://moonlightlullaby.pixnet.net/blog/post/59926783-%5B%E5%85%AC%E6%96%87%E5%B8%B8%E8%AD%98%5D%E7%B0%BD%E8%B7%9F%E7%A8%BF%E7%9A%84%E4%B8%8D%E5%90%8C

1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