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擔任期貨商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業務員,其已充任者,解任之?
(A)曾犯詐欺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B)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但破產終結已滿三年者
(C)曾涉嫌內亂、外患罪,但經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者
(D)最近五年內在金融機構使用支票無拒絕往來紀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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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6), B(12), C(8), D(19), E(0) #3227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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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2341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68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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