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6 條之 1 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者,應依法給予何種處罰?
(A)記大過
(B)解聘或免職
(C)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D)降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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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1768), C(58), D(16), E(0) #311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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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7829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1 條 學校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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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1871
法規名稱:性別平等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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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7952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應依法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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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89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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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性別平等教育法之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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