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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教師聯合甄選:教育專業科目(加重幼教)#114674 | 科目:教甄◆教育專業科目-幼教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教師聯合甄選:教育專業科目(加重幼教)#114674

年份:112年

科目:教甄◆教育專業科目-幼教

36.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6 條之 1 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者,應依法給予何種處罰?
(A)記大過
(B)解聘或免職
(C)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D)降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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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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