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6 條之 1 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給予何種處罰?
(A)記大過
(B)解聘或免職
(C)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D)降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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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1261), C(33), D(2), E(0) #3113250

詳解 (共 3 筆)

#5837029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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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6812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1條學校校長、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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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9754

刑法    第 165 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36-1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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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89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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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之法律責任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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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18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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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罰則】 法規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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