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誰為主任委員?
(A)教務主任
(B)校長
(C)輔導主任
(D)家長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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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1239), C(73), D(3), E(0) #3113252
統計: A(22), B(1239), C(73), D(3), E(0) #3113252
詳解 (共 4 筆)
#5839792
性平教育法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
補充:校園霸凌防治準則
第 十 條
學校應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以校長或副校長為召集人,其成員應包
括教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負責處理校園霸
凌事件之防制、調查、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小
組成員,並應有學生代表。
受調查人為校長時,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應組成校園霸凌事件審議小組,由機
關首長或副首長為召集人,其成員應包括校長代表、輔導人員、家長代表、
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負責處理校長對學生霸凌事件之調查及審議事項
。
學校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或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組成校園霸凌事件
審議小組時,得視需要邀請職員工代表或具霸凌防制意識之專業輔導人員、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法律專業人員、特殊教育專業人員、警政、衛生
福利、法務等機關代表及學生代表參加。
各級主管機關應辦理或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設有社會工作或輔導系、所之
大學、其他專業團體、機構提供適當之培訓機會或督考學校辦理培訓課程,
以充實小組成員之培訓管道。
補充:校園霸凌防治準則
第 十 條
學校應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以校長或副校長為召集人,其成員應包
括教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負責處理校園霸
凌事件之防制、調查、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小
組成員,並應有學生代表。
受調查人為校長時,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應組成校園霸凌事件審議小組,由機
關首長或副首長為召集人,其成員應包括校長代表、輔導人員、家長代表、
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負責處理校長對學生霸凌事件之調查及審議事項
。
學校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或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組成校園霸凌事件
審議小組時,得視需要邀請職員工代表或具霸凌防制意識之專業輔導人員、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法律專業人員、特殊教育專業人員、警政、衛生
福利、法務等機關代表及學生代表參加。
各級主管機關應辦理或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設有社會工作或輔導系、所之
大學、其他專業團體、機構提供適當之培訓機會或督考學校辦理培訓課程,
以充實小組成員之培訓管道。
高級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
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
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
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
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主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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