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某甲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私自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並為期貨經紀商招攬客戶再轉單給期貨經紀商,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該行為是否違反規定?若是,其罰則為何?
(A)是,並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B)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C)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D)並未違反期貨交易法之規定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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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第11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基本上,未經許可從事業務,都是7年第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