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7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5-1條規定,保險業符合下列哪些規定者,得於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於不逾越「保險法」第146條之4第2項所定最高額度內,依彈
性調整公式計算國外投資額度:A、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
業務 B、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 C、符合保險業辦理國
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 D、經營該業務依保險法相關規定提列之各
種準備金全部運用於與該業務收付外幣同一幣別之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所定資金
運用項目
(A)BC
(B)AB
(C)ABCD
(D)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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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0), B(195), C(1183), D(740), E(0) #2322180
統計: A(210), B(195), C(1183), D(740), E(0) #2322180
詳解 (共 4 筆)
#5635816
條文內容
|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EN |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
第 15-1 條
保險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於不逾越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最高額度內,依彈性調整公式計算國外投資額度: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以下簡稱該業務)。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三、經營該業務依本法相關規定提列之各種準備金全部運用於與該業務收付外幣同一幣別之本辦法所定資金運用項目。
15-1條= 非投資+準備金
15-1條=非投資+準備金
15-1條=非投資+準備金
15-1條= 非投資+準備金
15-1條=非投資+準備金
15-1條=非投資+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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