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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5-1 條規定,保險業符合下列哪些規定者,得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後,於不逾越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第 2 項所定最高額度內,依彈性調整公式計算國外投資額度:A.
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 B.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以外幣收付之投資
型人身保險業務 C.符合「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規定 D.經營該業
務依保險法相關規定提列之各種準備金全部運用於與該業務收付外幣同一幣別之保險業辦理國外投
資管理辦法所定資金運用項目
(A)BC
(B)ABCD
(C)AB
(D)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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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 B(538), C(58), D(295), E(0) #1875607
統計: A(143), B(538), C(58), D(295), E(0) #1875607
詳解 (共 5 筆)
#4427025
保險業經本行許可辦理保險相關外匯業務者,得於其經許可業務範圍內接
受同一保險業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委託,代為處理國際保險業務;其受
託處理業務應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有
關規定辦理。
受同一保險業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委託,代為處理國際保險業務;其受
託處理業務應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有
關規定辦理。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
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但下列金額不
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
一、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
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二、保險業依本法規定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
權或債券憑證之投資金額。
三、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並經核准不計
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項目及金額。
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但下列金額不
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
一、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
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二、保險業依本法規定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
權或債券憑證之投資金額。
三、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並經核准不計
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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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2167
B.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以外幣收付之"非 "投資 型人身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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