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何項不是韋伯(M. Weber)所設計的「理想型官僚組織」之主要特徵?
(A)對事不對人
(B)層級化
(C)專業化
(D)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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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57), C(15), D(2840), E(0) #167277

詳解 (共 2 筆)

#206860
組織裡面有固定和正式的職掌,依法執行職權
機關的組織型態,係一層級節制的組織體系(層級化)
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是 (對事不對人)
(專業分工)和技術訓練
(永業化)的傾向
薪資給付,依人員的地位和年資

基本上用四句代表:
專業化 層級化 依法辦事 功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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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520

 

下列何項不是韋伯(M. Weber)所設計的「理想型官僚組織」之主要特徵

(A) 對事不對人

(B) 層級

(C) 專業

(D) 民主化

 

ANS : (D)

 

~解析 :

 

韋伯 ( Weber ) - 理想型官僚」及「科層體制:

 

一、「理想型官僚組織」:

「德國」著名「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Max Weber)被稱為「組織理論之父」。

 

二、「科層體制理論」之「特徵:

 

()專業分工」( Specialization and Division of Labor )

1. 組織內「每個單位」、「每位職員」有「固定」的「職務分配」(fixed jurisdiction),「每一機關」、「每一職位」均有「明定」的「工作內容」、「法定」的「職責」與「職權」,明確「每一個人」的「權力」和「責任」。

2. 根據「嚴格」的「分工制度」,以「分工化」提昇「專門化」,所「僱用」的「職員」須具「熟練」的「專門技術」,以達到「組織」的「政策目標」,「促進」人員「專業知識」,進而「提高行政效率」,避免「權責不清」。

3. 要將「組織」的「工作」分為「若干部分」,其「每一部分」由具有「專長」的「成員」負責,因而「人人」有「確定」的「職責」,「事事」有「明確」的「人員負責」。

4.「專業分工」的「好處」是可「集思廣益」,可依所需「專長資格」甄任「人員」,又可使成員「集中注意力」於「範圍較小」的「工作」,易於「熟練專精」,因而「提高工作績效」。

※ 墨頓 ( Merton ) 認為韋伯 ( Weber ) 會造成「目標錯置」。

 

()層級體制」(Hierarchy):

1.「金字塔型」的「階層結構」(hierarchy :

(1) 所有「崗位」的「組織」遵循「等級制度原則」,其「每個職員」都受到「高一級」的「職員」的「控制」和「監督」。

(2) 組織內「職員」的「地位」,依照「等級」劃分。

(3)「下層」對「上層」負責,服從「上層命令」,受上層「上層監督」。

(4)「上級」與「下級」有「命令」與「服從」關係,「上級」對「屬下」的「指示」與「監督」,不能「超過規定職能」的「範圍」,其「指揮體系井然有序」,使「行政組織順利運作」。

(5)「組織」要作「垂直」的「分化」,分為「若干層級」,「上層」管理「下層」,「每人」只接受「一位上司」的「命令」,形成一種「金字塔式」的「權力層級結構」(Hierarchical Authority Structure)。

2. 在此「結構」裡,每一「管理人員」要為「自己」及「下屬」的「決定」與「行動」向「上司」負責,並對「自己」的「下屬」有「指揮命令」的「權力」。

※「層級節制」目的在「協調分工」,使成員「步調一致」。

 

()「依法辦事」(Rules and Policies)、「對事不對人」、「不講人情」(impersonal relationship):

1.「官僚體制」的「組織活動」是由一些「固定不變」的「抽象規則體系」來「控制」的,這個「體系」包括了在「各種特定情形」中對「規則」的「應用」。

2.「法律」和「規章制度」是「組織」的「最高權威」,任何「組織成員」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嚴格遵守」。

3.「處理事務」一切須按「法規」所定的「條文範圍」引用,「不得」滲入「個人因素」,用以「維持統一」的「標準」。

4.「官員」的「權威」源自「職位」,而非「個人」的「地位」。故「官員辦事」應「依法」公正辦理,「不應偏袒」,採「對事不對人」的「原則」。

5.「專職分工」如前所述,韋伯 ( Weber ) 認為「法定權力」為「最佳」之「組織基礎」,故「依法行事」自是「科層體制」的「主要特徵」之一。

6.「組織」要制定「詳細嚴密」的「法定規章」,規定「組織」的「結構型態」,人員的「權責」與「關係」,以及「處事」的「步驟」等一切「依法行事」,法規「不變」,則一切「不能變」。

7.「組織人員」要一切「依法行事」,本著「對事不對人」的「態度」,鐵面無私,「不得」參雜「個人」的「喜怒愛惡」,如此「成員」及「組織」的「行動」才會「理性化」。

 

()「非人性化」:

1.「理想」的「官員」要以「嚴格排除私人感情」的「精神」去「處理公務」,沒有「憎恨」和「熱愛」,也因此「不受感情」的「影響」。

2.「官僚體制」要求「職員」要「公私分明」,從「公務」中排除「愛」、「恨」等各種「個人」的「感情」,尤其是那些「非理性的」、「難以預測」的「感情」,是保證「公平」和「效率」的「前提條件」。

3. 對「官員權責」作「嚴格規範」,使「個人裁量範圍」減至「最小程度」,以免「濫權營私舞弊」。

 

()「量才用人」,「用人唯才」(Expert Training)、「人員專任」(Full-Time Employment):

1.「組織」的「用人」是根據「人員」的「專業技能」、「資歷」,不得「任意解僱」,其「升遷」按「個人」的「工作成就」而定。

2.「任用」、「薪資」、「獎懲」,「升遷」:

(1)「官僚」的「任用」基於「考試」與「訓練」,具備「專業知識能力」;

(2)「薪資」按「職位高低」、「年資深淺」,「給付一定」的「工作報酬」;

(3)「獎懲」按官僚(人員)「工作績效」之「優劣」,「公正施行」;

(4)「升遷」是依「年資」及「工作績效」,不靠「人事關係」。

3. 冀使「行政人員」能「安心工作」,並將「工作」視為「終身志業」。

4.「組織」任用「人員」應「唯才是問」,唯有受過「專業訓練」,且具有「真才實學」或「學歷證書」者,方能於通過「組織甄試」後「獲得任用」。

5.「成員」的「任用」是「上司派任」,而「非」出於「選擇」,以期能「向心」於「組織」及「上司」,而「不致受制」於「選民」或「服務對象」。

6.「人員」既經「組織任用」之後,就應成為「專任」而非「兼任人員」,同時由「組織」而「非」由「被服務對象」(Clients)支薪,如此才能「保障」其對「組織」的「忠心」。

7. 此外,「組織」亦要建立「升遷」與「退休制度」,依「成員」的「工作績效」或「年資」而「升遷」,以「鼓勵成員」的「努力」及對「組織」的「忠誠」。

 

()「書面檔案」(Written Records:

1.「職務」的「推行管理」,均以「文字記載」作為「憑證」。

2. 即著重「書面文件」與「檔案管理」。

3.「組織」的「所有行動」、「決定」與「法規」等,均應加以「詳細確實」地「記錄」,並建立「易於取閱」的「檔案制度」 :

(1) 一則有「記錄」可循,不致如「口說無憑」引起「爭執」;

(2) 二則能使「組織行動前後一致」,「公正無偏」;

(3) 三則可使「後人」吸取「前人」的「教訓」,得「前事不忘,後事之師」之「益處」。

 

()「管理權」與「所有權」分開 :

1.「公私物品」分明,視「公物私用」為「貪污行為」。

2.「管理權」與「所有權」宜「分開」,如此,「管理人員」才能夠以「客觀」的「態度」行事,而「組織」也才能「廣攬有才之士」負責「經營」,不致形成「管理部門」由「所有權者」的「家族親友」把持的「現象」,組織也才會「發展」。

 

()「永業化原則」,「支薪用人」(Salaried Personnel):

1. 依「契約關係」任用,「非」因「違法失職」,依法「免職」或「懲處」外,「不得任意免職」,故「官僚」通常能「任職」至「退休」,近乎「終身職」。

2. 旨在使「人員」能「專心處理職務」,不必「擔憂失業」。

3.「成員」既經「任用」之後,就應予以「工作保障」,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加以「解聘」,如此方能使「成員」視「組織」為「終身事業」(Career),鞠躬盡瘁,死而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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