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9 條的規定,各級政府應按年從寬編列特殊教育之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的百分之多少?
(A)百分之一點五
(B)百分之二點五
(C)百分之三點五
(D)百分之四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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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54), C(47), D(614), E(0) #407862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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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 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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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1472
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第 9 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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