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下列各地方應擬定鄉街計畫:一、鄉公所所在地。二、人口集居五年前已達三千,而在最近五年內已增加三分之一以上之地區。三、人口集居達三千,而其中工商業人口占就業總人口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地區。四、其他經縣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鄉街計畫之地區。第 15 條 1 市鎮計畫應先擬定主要計畫書,並視其實際情形,就左列事項分別表明之:一、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二、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三、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四、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五、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六、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七、主要上下水道系統。八、...
第 11 條 下列各地方應擬定鄉街計畫:一、鄉公所所在地。二、人口集居五年前已達三千,而在最近五年內已增加三分之一以上之地區。三、人口集居達三千,而其中工商業人口占就業總人口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地區。四、其他經縣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鄉街計畫之地區。第 15 條 1 市鎮計畫應先擬定主要計畫書,並視其實際情形,就左列事項分別表明之:一、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二、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三、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四、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五、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六、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七、主要上下水道系統。八、學校用地、大型公園、批發市場及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九、實施進度及經費。十、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2 前項主要計畫書,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主要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其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第 20 條 1 主要計畫應依下列規定分別層報核定之:一、首都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二、直轄市、省會、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三、縣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四、鎮及鄉街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五、特定區計畫由縣(市)政府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直轄市政府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內政部訂定者,報行政院備案。
37 依都市計畫法,下列有關都市計畫之擬定、發布及實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