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公務人員遺族領受撫卹金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多少年間不行使而當然..-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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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衝了 大二下 (2021/11/20)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等權利,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內為之。 公務人員離職後,轉任公、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並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法令或其單行規章辦理退休者,其依第九條規定申請發還本人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得至遲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不適用前項時效規定。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 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