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參酌司法院釋字第 806 號解釋,臺北市政府應如何對街頭藝人從事公共空間之藝文活動進行管理,始符合 法治國法律保留原則?
(A)依據市議會通過之自治條例
(B)依據市政府發布之許可辦法
(C)依據勞動部下達之行政規則
(D)依據市長對個案之審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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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6), B(149), C(23), D(11), E(0) #3017515
統計: A(466), B(149), C(23), D(11), E(0) #3017515
詳解 (共 3 筆)
#5656017
- 釋字806
- 節錄806解釋文
- 臺北市政府於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訂定發布施行之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業於110年3月24日廢止)第4條第1項規定:「街頭藝人於本市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活動許可證。」第5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為處理前條第1項之申請,必要時得通知街頭藝人於指定場所解說、操作、示範或表演,經審查通過後,核發活動許可證。」及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取得活動許可證之街頭藝人,得於本市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合併觀察上開三規定所形成之審查許可制度,其中對人民職業自由與藝術表現自由限制之部分,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亦未獲自治條例之授權,與法治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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