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關於名譽受侵害者,請求加害人公開道歉,依據憲法法庭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加害人為新聞記者時,始得要求於報紙登載道歉聲明
(B)只要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情事即可
(C)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於特定時日場所公開道歉
(D)容許以公開刊載法院判決的全部作為表達歉意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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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242), C(122), D(268), E(0) #3017517
統計: A(42), B(242), C(122), D(268), E(0) #3017517
詳解 (共 2 筆)
#5670293
關於名譽受侵害者,請求加害人公開道歉,依據憲法法庭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D
(A)加害人為新聞記者時,始得要求於報紙登載道歉聲明-〉X,沒有這樣的限制
(B)只要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情事即可-〉X,尚有但書
(C)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於特定時日場所公開道歉-〉X,不得
(D)容許以公開刊載法院判決的全部作為表達歉意之方法-〉O,參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
釋字:656
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 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三九九號、第四八六號、第五八七 號及第六○三號解釋參照)。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 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 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 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其後段之規定 (下稱系爭規定),即在使名譽被侵害者除金錢賠償外,尚得請求法院於 裁判中權衡個案具體情形,藉適當處分以回復其名譽。至於回復名譽之方 法,民事審判實務上不乏以判命登報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且著 有判決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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