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據國家賠償法與司法院憲法解釋及學理之通說,有關國家賠償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審檢人員仍有可能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B)現行國家賠償法納入公法上危險責任規定
(C)不作為之國家賠償兼採裁量萎縮至零理論
(D)保護規範理論係不作為之國家賠償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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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230), C(218), D(220), E(0) #3017527
統計: A(58), B(230), C(218), D(220), E(0) #3017527
詳解 (共 6 筆)
#5661489
依據國家賠償法與司法院憲法解釋及學理之通說,有關國家賠償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B
(A)審檢人員仍有可能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O,只要人就可能犯錯
(B)現行國家賠償法納入公法上危險責任規定→X,未納入
(C)不作為之國家賠償兼採裁量萎縮至零理論→O
,參釋字:469
(D)保護規範理論係不作為之國家賠償的基礎
→O,參釋字: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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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6387
依據國家賠償法與司法院憲法解釋及學理之通說,有關國家賠償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審檢人員仍有可能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 對,第13條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B) 現行國家賠償法納入公法上危險責任規定 => 錯,公法上的危險責任,係為"無過失責任",然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明文指出,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云云,係為"故意過失責任",與上述"無過失責任"顯然有違。
(C) 不作為之國家賠償兼採裁量萎縮至零理論 => 對,所謂的裁量縮減至零,意指行政機關對於裁量處分,因事件的特殊性,除了採取某一特定措施外,別無其他選擇可為。若裁量縮減至零之認知有誤,亦應視為裁量瑕疵的一種(違法裁量)。
(D) 保護規範理論係不作為之國家賠償的基礎 => 對,J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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