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有關訴願之提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
(B)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 2 年者,不得提起
(C)訴願人在法定期間向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口頭表示不服原行政處分者,只要於 30 日內補送訴願書,視為 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
(D)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以書面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 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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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2201), C(665), D(165), E(0) #3017533
統計: A(105), B(2201), C(665), D(165), E(0) #3017533
詳解 (共 6 筆)
#5652949
5 有關訴願之提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
(B)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 2 年者,不得提起 (3年)
(C) 訴願人在法定期間向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口頭表示不服原行政處分者,只要於 30 日內補送訴願書,視為 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
(D)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以書面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 起訴願
訴願法第 14 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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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661457
有關訴願之提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B
(A)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 →O
,參訴願法第
14
條第1項
(B)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
2
年者,不得提起→X,
3年
(C)訴願人在法定期間向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口頭表示不服原行政處分者,只要於
30
日內補送訴願書,視為 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
→O
(D)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以書面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
起訴願 →O
,參訴願法第
14
條第4項
訴願法101年6月27日修正
訴願法第 14 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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