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財政部將菸酒進口業者之設立、申報事項之變更、解散或其他許可處理事項,以委辦方式交由臺北市政府
辦理,如不服臺北市政府之有關處分者,應向下列何者提起訴願?
(A)臺北市政府
(B)財政部
(C)經濟部
(D)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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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4), B(2199), C(31), D(658), E(0) #3017534
統計: A(504), B(2199), C(31), D(658), E(0) #3017534
詳解 (共 10 筆)
#5786946
● 委辦:
1、定義:
指中央主管機關或上級自治團體,將其權限範圍內之事項委由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規定,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2、訴願:
(1)依訴願法第9條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及鄉(鎮、市)公所依法辦理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辦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4條規定,向受委辦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2)第 4 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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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9795
第 4 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因為是財政部叫台北市政府做的->所以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答題時的想法如有錯誤請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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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5650
應向委託機關提起訴願-財政部(台北市是受委託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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