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有關國家賠償法之賠償義務機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 務機關
(B)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C)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D)不能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時,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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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15), B(389), C(143), D(89), E(0) #3017531
統計: A(2515), B(389), C(143), D(89), E(0) #3017531
詳解 (共 6 筆)
#5652914
1.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2.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D)-應先請求上級機關確定,20天內沒有確定,才能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 9 條
1.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D)-應先請求上級機關確定,20天內沒有確定,才能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 9 條
1.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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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1463
有關國家賠償法之賠償義務機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
務機關 →O,參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1項
(B)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X,
重大過失/
參國家賠償法第
2條第4項
(C)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X,
參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3項
(D)不能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時,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X,
參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4項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國家賠償法第 9 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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