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張老師去年 7 月底申請 65 歲退休,8 月中旬前往日本遊玩。今年初欲計畫再出國時,發現護照遺失,申
請補發之護照效期以幾年為限?
(A) 5 年
(B) 4 年
(C) 3 年
(D)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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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3), B(24), C(76), D(44), E(0) #2293315
統計: A(543), B(24), C(76), D(44), E(0) #2293315
詳解 (共 4 筆)
#5374247
如果護照遺失,申請補發的護照效期以5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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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2989
護照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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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護照之補發)
﹝1﹞持照人護照遺失或滅失者,得申請補發,其效期為五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
一、因天災、事變或其他特殊情形致護照滅失,經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查明屬實者,其效期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護照申報遺失後於補發前尋獲,原護照所餘效期逾五年者,得依原效期補發。
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一、因天災、事變或其他特殊情形致護照滅失,經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查明屬實者,其效期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護照申報遺失後於補發前尋獲,原護照所餘效期逾五年者,得依原效期補發。
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第11條(護照之效期)
﹝1﹞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之效期以五年為限,普通護照以十年為限。但未滿十四歲者之普通護照以五年為限。
﹝2﹞前項護照效期,主管機關得於其限度內酌定之。
﹝3﹞護照效期屆滿,不得延期。
﹝2﹞前項護照效期,主管機關得於其限度內酌定之。
﹝3﹞護照效期屆滿,不得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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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護照申請之限期補正或到場說明)
﹝1﹞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受理護照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到場說明:
一、未依規定程序辦理或應備文件不全。
二、申請資料或照片與所繳身分證明文件或檔存護照資料有相當差異。
三、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四、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五、最近十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二次以上。
六、污損或毀損護照。
七、將護照出售他人,或為質借提供擔保、抵充債務而交付他人。
﹝2﹞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就其法定處理期間延長至二個月;必要時,得延長至六個月。
﹝3﹞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縮短其護照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一、未依規定程序辦理或應備文件不全。
二、申請資料或照片與所繳身分證明文件或檔存護照資料有相當差異。
三、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四、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五、最近十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二次以上。
六、污損或毀損護照。
七、將護照出售他人,或為質借提供擔保、抵充債務而交付他人。
﹝2﹞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就其法定處理期間延長至二個月;必要時,得延長至六個月。
﹝3﹞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縮短其護照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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