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選項修法後仍為錯誤,是不是因為跳過再議直接交付審判?
(A)甲得於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10 日內提出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256Ⅰ 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B)甲得於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7 日內提出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256Ⅰ 10日(C)甲於聲請再議後,若再議遭駁回,得於接受駁回處分書後 20 日內,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258-1Ⅰ 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D)甲對於法院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於接受裁定送達後 5 日內提起抗告→§258-3Ⅴ:「被告對於第二項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甲為告訴人(非被告!),依§258-3Ⅴ後段,檢察官或告訴人針對駁回交付審判之裁定無抗告權
37 甲產下一男嬰,上肢缺損,因不滿婦產科醫師乙先前 7 次產檢及超音波檢查均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