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關於搜索及扣押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扣押物於案件終結前,不得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B)搜索票於審判中由法官簽名,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
(C)司法警察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應先報請該管法院或檢察官處理,不得逕行扣押之
(D)司法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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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 B(480), C(229), D(3634), E(0) #1856667

詳解 (共 6 筆)

#4100266

刑事訴訟法

142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 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 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  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有正當理由者,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 請求付與扣押物之影本。

128

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 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152 (另案扣押)

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分別送交該管法院 或檢察官。

130 (附帶搜索)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 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 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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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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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8 條
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第 130 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第 142 條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
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
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有正當理由者,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扣押物之影本。

第 152 條
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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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132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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