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關於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應記載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
(B)未依被告之請求宣告緩刑者,其理由
(C)依刑法第 59 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者,其理由
(D)依刑法第 47 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者,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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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7), B(3177), C(406), D(494), E(0) #1856670

詳解 (共 10 筆)

#2995721
第 310 條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二、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三、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四、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五、易以訓誡或緩刑者,其理由。六、諭知沒收、保安處分者,其理由。七、適用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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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8355
309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並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一、諭知之主刑、從刑、刑之免除或沒收。
二、諭知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如易科罰金,其折算之標準。
三、諭知罰金者,如易服勞役,其折算之標準。
四、諭知易以訓誡者,其諭知。
五、諭知緩刑者,其緩刑之期間。
六、諭知保安處分者,其處分及期間。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二、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
三、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
四、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
五、易以訓誡或緩刑者,其理由。
六、諭知沒收、保安處分者,其理由。
七、適用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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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295

310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二、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

三、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

四、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

§47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59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五、易以訓誡或緩刑者,其理由。

六、諭知沒收、保安處分者,其理由。

七、適用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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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6367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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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2938
(A)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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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0075

補充刑法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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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6050
刑訴第310條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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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6822
刑事訴訟法第310條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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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7798

速解:無論是主文或理由書,全部都是法官立場對於結果的正述(諭知、對於..認定),不含任何當事人請求或對述。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並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一、諭知之主刑、從刑、刑之免除或沒收。
二、諭知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如易科罰金,其折算之標準
三、諭知罰金者,如易服勞役,其折算之標準
四、諭知易以訓誡者,其諭知
五、諭知緩刑者,其緩刑之期間
六、諭知保安處分者,其處分及期間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二、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
三、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
四、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
五、易以訓誡或緩刑者,其理由
六、諭知沒收、保安處分者,其理由。
七、適用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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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4375
第 309 條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並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一、諭知之主刑、從刑、刑之免除或沒收。
二、諭知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如易科罰金,其折算之標準。
三、諭知罰金者,如易服勞役,其折算之標準。
四、諭知易以訓誡者,其諭知。
五、諭知緩刑者,其緩刑之期間。
六、諭知保安處分者,其處分及期間。
第 310 條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二、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
三、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
四、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
五、易以訓誡或緩刑者,其理由。
六、諭知沒收、保安處分者,其理由。
七、適用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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