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證人,何者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80 條第 1 項之規定,拒絕證言?
(A)自訴人之前妻
(B)被告之兄
(C)告訴人之配偶
(D)被告之岳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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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1), B(99), C(1028), D(327), E(0) #2770067

詳解 (共 7 筆)

#5075807
下列證人,何者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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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782
刑事訴訟法法第180條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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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3407

速解:
拒絕證言 >言詞辯論程序>當事人進行,故被告與自訴人的親屬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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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6762

告訴人不是當事人,不適用拒絕證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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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2791
(C)告訴人之配偶: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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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7293
證人與被告、自訴人,現(曾)為親屬、法代 or 訂有婚約,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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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 配直三血二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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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970
二、刑事訴訟程序上的告訴
(一)告訴
告訴,只要表示「想起訴、追究」的意思為就可以,不需要明確說出是何項罪名[3]。
(二)告訴權人
告訴權人指有權利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的人,包括:
犯罪被害人;
犯罪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獨立提起告訴。也就是說,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要不要提出告訴,和被害人本人要不要提起訴訟無關;
如果被害人死亡,可以由被害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提出告訴。
換句話說,如果不是以上這3類人,就無法提出告訴。
(三)告訴人
具有告訴權人,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表示要追究犯罪,就成為告訴人。一旦成為告訴人,就具有以下幾種重要的權利:
聲請保全證據:偵查中,告訴人可以「證據有可能遭湮滅」,向檢察官聲請搜索、扣押等保全證據的手段[7]。
聲請再議與交付審判:檢察官對被告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告訴人於接受處分書後,可以在10日內,向上級檢察長聲請再議。若再議不成,也可以在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再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委任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告訴人可以在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代理人不一定要是律師,不過如果代理人不是律師,在審判中不可以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及證物。
請求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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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刑訴當事人為檢察官自訴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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