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民間融資提案(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PFI)屬於公私協力治理中的何種模式?
(A)公辦公營
(B)公辦民營
(C)民辦公營
(D)民辦民營
統計: A(48), B(1252), C(953), D(3471), E(0) #2019935
詳解 (共 5 筆)
(一)公辦公營
公共基礎之建設、管理與營運角色均由行政主體擔任。例如,台北捷運、國立中央圖書館、故宮博物院。
(二)公辦民營
由行政主體擔任建設;但由私人擔任公共基礎設施之管理與營運角色。例如,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國家興建),但委託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私人)經營;台北市萬芳醫院(台北市興建)委託台北醫學院(私人)經營。
(三)民辦公營
由私人擔任興建公共設施;但由行政主體管理與營運角色。例如,私立勤益工專為(私人創辦)捐給教育部,由教育部接管成為國立勤益技術學院。
(四)民辦民營
均由私人擔任公共基礎設施之建設、管理與營運角色。例如,高速鐵路,應由台灣高鐵公司自行興建(私人興建),興建完畢後自行管理與營運角色(享有35年之營運特權)。其中也可分以下幾種類型。
1.PFI:
這是將公共基礎設施之設計、興建、營運與資金調度全部交給私人完成。這是民辦民營類型中最極致的型態。
2.BTO(Build-Transfer-Operate):
公共基礎設施之設計、興建、營運與資金調度全部都委由私人完成,但是建設完成後將所有權移轉給行政的類型。我國「促參法」;規定「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無償取得所有權,並委託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
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以及第三款規定「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一期或分期給付建設經費以取得所有權,並委託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即指此一類型。
3.BOT(Build-Operate-Transfer):
公共基礎設施之設計、興建、營運與資金調度全部都委由私人完成,但是建設與營運期間屆滿後,將所有權移轉給行政的類型。我國「促參法」規定「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即指此一類型的合作關係。
4.BOO(Build-Own-Operate):
公共基礎設施之設計、興建、營運與資金調度全部都委由私人完成,但是建設與營運期間屆滿後,並不將所有權移轉給行政的類型。我國「促參法」;規定「為配合國家政策,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即包括此一類型
來源網址:http://www.lawspace.com.tw/digiBoard/default.asp?ID=2303&page=610
PFI是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簡稱。PFI起源於英國,後被日本等國仿效,指的是政府與民間以長期契約方式約定,由民間投資興建公共設施,營運期間政府再向民間購買符合約定品質公共服務,並給付相對費用。
BOT與PFI不同在於,BOT廠商得標後,政府收取權利金,不會干涉經營、履約成果,廠商自負盈虧。PFI則是適用自償性不足公共建設,政府收取商業設施回饋金,對於廠商經營公共設施,政府每年審核廠商成果、履約情形,對不佳情形扣點數,政府年度付款時還會減少款項,祭出懲罰性違約金。
公私協力的類型中,下列何者不是「民辦民營」的模式?
(A) OT
(B) PFI
(C) BOT
(D) BOO
106 年 - 106年退除役轉任特考四等- 公共管理概要#62513 答案:A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