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關於行政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程序上有關證據之調查及事實之認定,採職權主義
(B)行政程序進行中,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調查不完備者,得對調查程序提起訴願
(C)行政機關基於不完備之調查,導致事實認定不正確而作成之行政處分,原則上得撤銷
(D)當事人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證據,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應將其理由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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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0), B(3146), C(371), D(144), E(0) #3117190
統計: A(210), B(3146), C(371), D(144), E(0) #3117190
詳解 (共 6 筆)
#5857057
剛好不熟題目要的三個法條的解法:訴願必須有行政處分存在,「調查程序」不是一個行政處分,不能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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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5799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行政程序法§36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行政程序法§37
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行政程序法§43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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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7526
行政程序法 第 174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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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6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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