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願提起後,訴願人不得撤回
(B)將訴願書副本送交原處分機關,由其先行重新審查
(C)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D)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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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57), B(282), C(113), D(48), E(0) #3117194
統計: A(4057), B(282), C(113), D(48), E(0) #3117194
詳解 (共 6 筆)
#5855815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訴願法§60
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
訴願法§58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訴願法§63
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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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2065
訴願撤回➡️訴願決定書送達前
訴訟撤回➡️判決確定前
訴訟撤回➡️判決確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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