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關於損失補償之法理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廢止授益行政處分之損失補償範圍,限於損失係因信賴該處分之存在而發生者
(B)廢止授益行政處分之損失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C)行政機關為引導人民配合拆遷所發之自動拆遷獎勵金,其性質為損失補償
(D)請求損失補償不限於財產權受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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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1), B(200), C(2090), D(1079), E(0) #3117203
統計: A(821), B(200), C(2090), D(1079), E(0) #3117203
詳解 (共 8 筆)
#5887428
(C)主管機關就違章建築之拆遷發給自動拆遷獎勵金或處理費,乃係基於獎勵自
動拆遷之精神及給付行政之原則,其所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審查密度本即
較低,尚難謂地方政府所訂定之補償自治條例或發放作業要點已違反憲法
第 23 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
(D)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構成特別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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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5885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行政程序法§120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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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7766
救濟金非屬法定補償範圍,而屬需地機關之行政裁量權,應由各需地機關視個別財力狀況及實際情形發給。此係考量救濟金之發放屬給付行政事項,且應限於需地機關未就該等事項為明確規範而言。貴府既已另定自治條例規範,則是否發放救濟金
自應視具體事實是否符合自治條例所定發放要件而定,俾符合依法行政及法律優越原則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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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3654
※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判字第 332 號判決【自動拆除獎勵金】
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之1第2項規定所指之「補償」,係對於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之所有權人,因市地重劃應行拆遷,而受有財產權之特別犧牲所為,性質為法定補償;至於配合工程施工日前自動拆遷加發之自動拆遷獎勵金或拆遷處理費,性質非法定補償,乃直轄市或縣(市)為順利執行公共工程取得用地,自行審酌財力及實際情形,於法律所定之補償外,加給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獎勵、補助、救濟等名目之給予,核為給付行政之性質,如無違平等原則,尚非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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