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有關國家賠償法上之公務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現役軍人
(B)國家考試及格並經銓敘合格之人員
(C)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
(D)為維護審判獨立,僅限於有追訴職務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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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8), B(45), C(144), D(3424), E(0) #3117202
統計: A(248), B(45), C(144), D(3424), E(0) #3117202
詳解 (共 4 筆)
#5855883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國家賠償法§2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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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5074
(D)釋字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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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據此而有國家賠償之立法,此項立法,自得就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要件為合理之立法裁量。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係國家就公務員之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一般規定。而同法第十三條:「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則係國家就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之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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