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直轄市政府劃定運輸業者經營公車路線之路權,公車之路線、設站、票價、班次均受市政府主管機關嚴密監督。某日公車經過路口時不慎撞傷行人,該受害人得否向市政府請求國家賠償?
(A)因公車經營受市政府監督,為受委託執行公共任務,故得請求
(B)因公車服務屬於給付行政,國家不應使人民遭受損害,故得請求
(C)因司機並非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公車載客服務並非行使公權力,故不得請求
(D)因民法應優先於國家賠償法適用,應由業者與司機負連帶賠償責任,故不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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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1), B(66), C(1419), D(198), E(0) #3461167

詳解 (共 7 筆)

#6486915
直轄市政府劃定運輸業者經營公車路線之路權,公車之路線、設站、票價、班次均受市政府主管機關嚴密監督。某日公車經過路口時不慎撞傷行人,該受害人得否向市政府請求國家賠償?
(A) 因公車經營受市政府監督,為受委託執行公共任務,故得請求❌
將「受監督」和「執行公共任務」混淆為「行使公權力」。經營公車是執行公共服務任務,但其行為本質是私經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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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因公車服務屬於給付行政,國家不應使人民遭受損害,故得請求❌
「給付行政」是一個廣泛的分類,其中包含了公權力行為(如發放補助金)和私經濟行為(如提供服務)。不能僅因屬於給付行政就認定國家要負責,仍須判斷其行為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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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因司機並非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公車載客服務並非行使公權力,故不得請求✔️
  1.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以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為限
  2. 殯儀館受委託前往運送屍體之具體事件,固為其業務範圍,惟查其性質尚難認為係行使公權力之行為,似屬私法上之運送契約,與台北市政府公共汽車管理處所屬之公車載運乖客亦屬運送契約者相類,如肇事傷人,似應依民法有關規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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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因民法應優先於國家賠償法適用,應由業者與司機負連帶賠償責任,故不得請求❌
理由不精確。並非民法「優先」適用,而是因為本案的案件事實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構成要件,所以才回歸適用民法。若符合國賠要件,則應優先適用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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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9188
法務部73年12月15日法律字第14586號函略以,殯儀館運屍車其性質難認為公權力之行為,似屬私法上之運送契約,與公車載運乘客亦屬運送契約者相類,如肇事傷人,似應依民法有關賠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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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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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1999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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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5249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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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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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3249
AI 解答

 1. 法律依據
•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須屬「公務員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 《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損害者,國家應負責。
2. 本案性質
公車駕駛操作屬「私經濟行為」,非行使公權力。
• 市政府僅有監督管理權限,駕駛事故與「公務行為」無直接關聯。

3. 判例見解
• 釋字第469號:國家賠償僅限於「公務行為」。
•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1380號:公車肇事屬私法上運輸契約履行,應由公司負責。
4. 結論
• 行人不得依國賠法向市政府請求。
• 受害人應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或第188條僱用人責任,向公車公司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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