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在國家賠償事件,若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應如何解決?
(A)以受理在先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B)有爭議的機關皆為賠償義務機關
(C)逕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D)由其上級機關確定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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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5), B(73), C(148), D(1390), E(0) #3460513
統計: A(415), B(73), C(148), D(1390), E(0) #3460513
詳解 (共 5 筆)
#6485478
在國家賠償事件,若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應如何解決?
(A) 以受理在先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這種「先搶先贏」或「先到先受理」的方式缺乏法理基礎。
- 賠償義務應基於事實上與法律上的權責歸屬,而非受理的先後順序。法條中並無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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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有爭議的機關皆為賠償義務機關❌
- 如果讓所有可能相關的機關都成為賠償義務機關,會造成責任混亂,也可能使人民不知該向誰請求。
- 法律的設計是要找出一個「單一的、負責的窗口」來處理賠償事宜。
- 法條規定的是要「確定」或「指定」一個機關,而不是讓所有機關都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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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逕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上級機關的角色是「裁判者」或「決定者」,而不是直接跳下來當「當事人」(賠償義務機關)。
- 上級機關通常負責監督和管理,但實際執行或設施管理的責任仍在下級機關。直接讓上級機關負責,不符合權責劃分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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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由其上級機關確定賠償義務機關✔️
- 《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4項的明確規定,不能依前述三種情形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有爭議時,可以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假如上級機關不明時,則應由其再上級機關確定之。
- 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超過二十天仍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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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第 9 條 1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D)。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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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7709
國賠法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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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1316
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4項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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