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者屬於政府於職權範圍內取得而應主動公開之資訊?
(A)教育部所持有檢舉授課情形異常之檢舉人名冊
(B)國立大學教務會議紀錄
(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會議之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委員名單
(D)公平交易委員會審議個案過程之逐字發言紀錄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9), B(170), C(1706), D(151), E(0) #3460508

詳解 (共 6 筆)

#6485523
下列何者屬於政府於職權範圍內取得而應主動公開之資訊?
(A) 教育部所持有檢舉授課情形異常之檢舉人名冊❌

教育部所持有檢舉授課情形異常之檢舉人名冊(不應公開)

  • 性質:這屬於個人隱私資訊。

  • 理由: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涉及個人隱私(如姓名、聯絡方式等)的資訊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公開檢舉人名冊會嚴重侵害檢舉人的隱私,並可能使其遭到報復,產生「寒蟬效應」,妨礙弊案的揭露。因此,這類資訊不但不應主動公開,連被申請時都應拒絕提供。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 (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

I.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D)。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A)、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II.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B) 國立大學教務會議紀錄❌

國立大學教務會議紀錄(不必然應主動公開)

  • 性質大學自治的範疇。

  • 理由
    1.國立大學雖然是政府設立的教育機構,但其內部的教務會議屬於大學自治的範疇,其會議紀錄並不當然等同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0款所規定的「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2.雖然實務上大學多會公開會議紀錄,但其性質與中央行政機關的合議制委員會不同。

(C)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會議之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委員名單✔️
  • 性質:這是典型的合議制機關會議紀錄的核心內容。

  • 理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是典型的獨立合議制機關,其決策對通訊傳播產業與公眾利益影響巨大。因此,其會議紀錄(包含議程、最終決議、出席者等)正是《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10款所要求必須主動公開的資訊,以接受公眾監督。這完全符合立法意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 (主動公開政府資訊之範圍)

I.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會議紀錄

(D) 公平交易委員會審議個案過程之逐字發言紀錄
  • 性質:這屬於機關內部意思決定過程中的準備作業。

  • 理由
    1.公平會雖然也是合議制機關,但「逐字發言紀錄」記錄了委員們在形成最終決議前的各種討論、辯論與意見交換。
    2.這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的「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公開這些內部討論過程,可能會妨礙委員們坦率交換意見,影響決策品質。
    3.因此,法律要求公開的是最終的「會議紀錄」(通常指會議結論、決議),而非內部的「逐字稿」。

88
0
#6487515
(C)資公法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
第一項第十款所稱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
36
0
#6499266


(共 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6499803
考誰 有哪些
應主動公開
  1. ①條約、②對外關係文書、③法律、④緊急命令、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⑥法規命令及⑦地方自治法規
  2. ①解釋性規定及②裁量基準
  3. 政府機關(①組織、②職掌、③地址、④電話、⑤傳真、⑥網址及⑦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4. 行政指導
  5. ①施政計畫、②業務統計及③研究報告(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①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②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③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
  6. 預決算
  7. 請訴願
  8. 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9. 補助
  10. 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①案由、②議程、③決議內容及④出席會議成員名單。)
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1. 經依法核定為①國家機密或其他②法律、③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2. 公開或提供①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②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③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3. 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①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②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4. 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①監督、②管理、③檢(調)查、④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5. 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①考試、②檢定或③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6. 公開或提供有侵害①個人隱私、②職業上秘密或③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7. 個人、法人或團體①營業上秘密或②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①權利、②競爭地位或其他③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8. 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9. 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ㅤㅤ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7 條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
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
ㅤㅤ
ㅤㅤ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8 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8
0
#6501318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
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
ㅤㅤ
6
0
#6502614
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規定,政府...
(共 40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私人筆記 (共 6 筆)

私人筆記#7148861
未解鎖
19.               ...


(共 70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9
0
私人筆記#7131202
未解鎖
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規定,政府...
(共 33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1
私人筆記#7123222
未解鎖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7條 1.下列政府資訊...
(共 38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1
私人筆記#7527953
未解鎖
下列何者屬於政府於職權範圍內取得而應主動...
(共 182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私人筆記#7449519
未解鎖
資公法 第 7 條 下列政府資訊,除...
(共 41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私人筆記#7851740
未解鎖
答案:(C) 解析:依《政府資訊公開法...
(共 25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