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市政府自行興建公立停車場,委託乙公司經營。由於乙未能對於該停車場內手扶梯定期進行保養,因而造成人民跌落受傷,在此等情形下甲之責任為何?
(A)由於實際經營管理者為乙,故甲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B)雖然該停車場為甲所興建,然該等事故並非設置有所欠缺所造成,故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C)雖然該停車場委託私人管理,然因該停車場仍供公共使用,故甲仍應依法負國家賠償責任
(D)該事故雖沒有成立國家賠償責任之可能,但甲仍須對該受傷人民負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統計: A(112), B(113), C(2865), D(238), E(0) #3429023
詳解 (共 4 筆)
-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2項的規定,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委託乙公司經營不影響甲市政府作為公共設施管理者的國家賠償責任。
-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的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這個說法忽略了「管理之欠缺」也可能構成國家賠償責任。手扶梯沒有定期保養導致危險,屬於管理上的疏失。。
-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的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即使甲市政府將停車場委託給乙公司經營,該停車場仍屬公共設施,且供公共使用,因此甲市政府仍應依法負國家賠償責任。
-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5項的規定,有關乙公司的管理不當,甲市政府在賠償後可向乙公司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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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第 3 條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國賠責任) I.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II.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III.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IV.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V.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
- 學說認為,公有公共設施須為「直接」供公共目的使用,或供公務使用。前者如道路或橋梁等,後者如辦公大樓(林錫堯著)
- 查,甲市政府自行興建公立停車場,雖委託乙公司經營,然依學說及實務,尚難謂其不屬於「直接」供公共目的使用,故甲市仍應負國家賠償之責為是。(法務部 105.11.25 法律字第10503516860號函參照)
49 甲市政府與乙公司簽訂公共停車場之 BOT 契約,乙公司設置機械式停車場經營,某次因機械故障造成丙之車輛嚴重受損。經調查後,甲市政府並未違反其行政監督責任,丙得依下列何種方式求償?
(A) 向甲請求國家賠償
(B) 得向甲及乙請求民事連帶損害賠償
(C) 向乙請求民事賠償
(D) 向甲之承辦人請求民事賠償
答案:(C)
113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題目,內有摩友解說,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