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關於因公共設施所致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開放水域之自然公物,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B)公共設施,僅限於國家享有所有權之設施
(C)必須是公共設施在設置或管理上有所欠缺
(D)因公共設施所侵害之法益,僅限於生命或身體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58), B(96), C(2732), D(132), E(0) #3428577
統計: A(258), B(96), C(2732), D(132), E(0) #3428577
詳解 (共 5 筆)
#6386009
國家賠償法規定,關於因公共設施所致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開放水域之自然公物,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 開放水域(如河流、湖泊)若屬於公共設施(例如由國家或地方政府管理用於公共目的),且因設置或管理欠缺導致損害,國家仍需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承擔賠償責任。
- 實務上,開放水域若設有管理措施(如堤防、防洪設施),其管理欠缺可能構成賠償責任基礎,因此選項所述「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不正確。
ㅤㅤ
(B) 公共設施,僅限於國家享有所有權之設施❌
- 《國家賠償法》第3條並未要求公共設施必須由國家享有所有權。公共設施的定義包括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為公益目的設置或管理的設施,不論所有權歸屬。
- 例如,地方政府管理的道路或私人捐贈但由公部門管理的公園設施,若因管理欠缺致損害,均適用國家賠償責任。
ㅤㅤ
(C) 必須是公共設施在設置或管理上有所欠缺✔️
- 《國家賠償法》第3條明確規定,公共設施的國家賠償責任以「設置或管理有欠缺」為構成要件。
- 例如,道路未妥善維護導致車禍,或公共建築消防設施不足導致傷亡,均屬設置或管理欠缺,國家須負賠償責任。
ㅤㅤ
(D) 因公共設施所侵害之法益,僅限於生命或身體❌
- 《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公共設施致損害的法益包括「生命、身體、健康、自由或財產」,並不限於生命或身體。
- 例如,公共設施損壞導致財產損失(如車輛損壞),亦屬賠償範圍。
53
0
#6458509

國家賠償法
第 3 條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C),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D),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B)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D),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A),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2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