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關於自然人死亡、受死亡宣告與胎兒死產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父子一同外出旅遊,因意外而同時死亡,該父與子對於對方之遺產均無繼承權
(B)於母懷胎中,胎兒之父過世,胎兒得享有繼承權;若嗣後該胎兒出生時為死產,其繼承權仍存在而不受影響
(C)依法受死亡宣告者如尚生存,其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不受影響
(D)夫依法受死亡宣告時,善意之妻得與他人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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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31), C(7), D(1), E(0) #3428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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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8827
題目分析: 題目要求判斷關於自然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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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0863
就我國民法第7條,就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採解除條件說,所以條件達成失去效力,於本題則繼承權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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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6934
  • (A) ✅ 正確: 根據民法第 11 條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而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在法律上,同時死亡者彼此之間不發生繼承關係,因此父子互不繼承對方的遺產。
  • (B) ❌ 錯誤: 根據民法第 7 條規定,胎兒權利能力的享有是以「將來非死產」為前提。如果胎兒出生時為死產,則其權利能力溯及自始不存在,因此繼承權也會隨之消滅,而非「不受影響」。
  • (C) ✅ 正確: 死亡宣告僅是法律上推定失蹤人死亡,以便處理其原住所地的法律關係(如遺產分配、婚姻關係)。如果失蹤人實際上尚在人世,他在其他地方所享有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完全不受影響
  • (D) ✅ 正確: 若夫受死亡宣告後,妻本於善意(不知夫尚生存)與他人再婚,該段後婚姻有效。即便日後死亡宣告被撤銷,為保護善意第三人及身分行為的安定性,前婚姻亦不因此自動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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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254710
未解鎖
民法 第7條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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