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與乙訂婚後,甲二度故意違反結婚期約,雙方感情漸淡且已失去互信,無過失之乙為此受有財產上與非財產上之損害。又訂婚時甲曾給付乙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婚約贈與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均有婚約解除權
(B)欲行使婚約解除權者,須向法院起訴始得解除婚約
(C)乙得解除婚約,解除後甲得向乙請求返還該100萬元之婚約贈與物
(D)乙不得向甲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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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9), C(92), D(5), E(0) #3428589
統計: A(38), B(9), C(92), D(5), E(0) #3428589
詳解 (共 3 筆)
#7257926
(A) 甲與乙均有婚約解除權
- 錯誤。甲是故意違反婚約的過失方,依民法第976條,僅無過失之乙有權利解除婚約。有過失的一方不能主張解除權。
(B) 欲行使婚約解除權者,須向法院起訴始得解除婚約
- 錯誤。婚約的解除屬於形成權,可以透過意思表示(例如存證信函)向對方行使,不一定要透過法院訴訟。若對方有爭議,才需要訴訟確認解除的合法性。
(C) 乙得解除婚約,解除後甲得向乙請求返還該100萬元之婚約贈與物
- 正確。
- 乙是無過失方,有權解除婚約。
- 根據民法第979條,不論是哪一方的過失導致解除,原則上雙方應互相返還因婚約而為的贈與物,以回復原狀。甲雖然有過失,但他仍有權請求返還贈與給乙的100萬元。
(D) 乙不得向甲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錯誤。乙為無過失方,因甲的違約行為導致感情受損、失去互信,遭受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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