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126613
年份:114年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18 甲與乙為夫妻,雙方約定適用分別財產制,生有二子丙、丁;丙男與戊女結婚,生有庚、辛二子。甲與丙前往登山,不幸發生意外,送醫後丙先死亡,隔日甲亦死亡。甲留有2400萬元之遺產,其繼承人應如何繼承遺產?
(A)乙、丁各得繼承800萬元,庚、辛各得繼承400萬元
(B)乙、丁各得繼承1200萬元
(C)乙、丁、庚、辛各得繼承600萬元
(D)乙、丁、戊各得繼承800萬元